高雄市政府職業訓練期間托兒托老補助要點

2013-03-24 15:23

一、為減輕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之兒童托育及老人照顧負擔,以提升其參訓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
三、市民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托兒或托老補助:
(一)設籍於本市三個月以上。
(二)參加本府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訓練中心辦理或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
(三)參加訓練期間,戶內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就托於有證照且加入各縣市所屬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立案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有六十五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失能之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就托於有證照之照顧服務員、老人福利機構、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但以同戶內其他成員無法協助照顧者為限。
(四)全戶全年所得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或低收入戶。
(五)二年內未獲本要點之補助。
(六)未領有政府機關托兒、托老同性質之補助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第一款所定期間,以申請人參加職業訓練班之開訓日回溯計算。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指訓練期間達一個月、每週上課達四次、每次於日間上課達四小時且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
四、本要點之托兒或托老補助,按申請人同戶內之受托人數依下列標準補助:
(一) 全日托每人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二)半日托每人每日新臺幣一百元。
(三)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實際支出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出金額為準。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結訓後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職業訓練班申請初審,逾期不予受理:
(一)職業訓練參訓期間托兒托老補助申請表。
(二)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國稅局出具之前一年度全戶所得證明或政府機關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戶籍謄本內除參訓者本人外,其餘戶內人口之在學(如學生證等,夜間部或建教合作班除外)、在職(如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等)及無照顧能力(如身心障礙手冊)等證明。
(五)就托證明(立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老人日間照顧中心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加蓋章戳之正式收據或保母托育契約書影本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保母或照顧服務員證照影本及加蓋私章並貼足印花稅之收據正本)。
六、申請案初審通過後,由主管機關辦理複審。複審合格者,由主管機關通知職業訓練班製作領據申請核發補助金額。
  職業訓練班收受補助金額後應轉發申請人,並檢具申請人簽收證明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獲准補助者,撤銷補助,並追回已發給之補助款:
(一)訓練期間已領有政府機關托兒、托老同性質之補助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二年內曾獲本要點之補助。
(三)未依立案機構合法收托年齡就托。
(四)訓練期間未滿離退訓。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所屬訓練就業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本要點補助之順序,依各職業訓練開班時間順序先後定之。
     第一項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不再受理當年度之申請案。